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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宋卫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萍,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奉城镇城中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田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威,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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