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昕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吕胜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昕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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