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潘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铇,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跃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跃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黑龙江金跃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6,396.7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2,826,396.77元为限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黑龙江金跃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6,396.77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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