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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适鸿投资管理事务所与杨鉴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适鸿投资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张亮。
  被告:杨鉴玉,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适鸿投资管理事务所与被告杨鉴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适鸿投资管理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适鸿投资管理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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