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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途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洛森通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途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庄在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森通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KARLROSENBER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其文,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途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森通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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