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建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金琪,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葛建华、瞿金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黄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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