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毅,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碧露,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会祖,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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