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欣茂源商行(经营者:康利军),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经营者姓名:康利军。
被告:康利军,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欣茂源商行、被告康利军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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