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吕文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和账户管理费45,549.65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理融资总额(10万元)20%的违约金2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9日,被告经营的西安市灞桥区御品建材销售行(原为个体工商户,已注销)通过原告经营的好老板网站与原告签订《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和《好老板服务协议》,由被告向原告保理融资10万元,期限9个月(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每日账款管理费费率为万分之3.45,本金及管理费以分期还款等额偿还的方法还本付费,共分20期,每期应付5,482.82元,按双周偿还;如违约,应按保理融资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签约当日,原告即向被告发放了融资款10万元。然,被告仅归还了本金及账款管理费合计64,106.75元,至今仍欠本金和账款管理费计45,549.65元,故原告涉诉。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服务协议;
2、产品风险揭示书;
3、通联通放款凭证;
4、在线签署合同过程的公证书;
5、被告李瑞某的个人信用报告;
6、还款计划表;
7、还款明细;
8、西安市灞桥区御品建材销售行的商户信息。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进行了核对,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发放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本付费及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过了按年24%的法定上限折算的数额,故本院酌情下调至1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计45,549.65元;
二、被告李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87元、由被告李瑞某负担632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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