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温克旗巴某托某某龙阳联通合作厅(经营者:韩某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韩某全。
被告:韩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温克旗巴某托某某龙阳联通合作厅、韩某全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