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吕文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湄潭县盛世家电中心,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江镇麒龙新城二组团9-1-14号。
经营者:马某某。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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