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旻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仁兴,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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