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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樱花路XXX号地下一层B1-112。
  法定代表人:吕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旻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慧丽,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85元,由原告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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