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信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梓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魏魏,总经理。
被告:戴魏魏,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上海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戴魏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虹
书记员:巫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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