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富持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号五楼751室。
法定代表人:韩丽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妹。
原告上海富持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沪0151民初106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98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以涉案纠纷已由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980000元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韩丽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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