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圣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双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符明君。
原告上海通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双宇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通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0元,由原告上海通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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