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灵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冰,总经理。
原告上海通灵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嘉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灵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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