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学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航日升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申请人上海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航日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航日升金属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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