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上海通豪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通豪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豪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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