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通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宽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宝,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金峰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宝宏。
被申请人:胡宝宏,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胡宝峰,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上海通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金峰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宝宏、胡宝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710,354.0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其相应价值之财产。申请人已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峰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宝宏、胡宝峰银行账户存款710,354.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其相应价值之财产。
财产保全费4,07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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