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速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则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速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11,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魏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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