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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瑾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豪,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男。
  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戴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凯,男。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男。
  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豪、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羽杰

书记员:刘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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