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瑾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豪,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男。
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戴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凯,男。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男。
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豪、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羽杰
书记员:刘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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