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造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史仲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兵,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梅,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女。
原告上海造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币公司)与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造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兵、申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造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登记在申万公司DXXXXXXXXX证券账户里的24,116股“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43)股份及相应分红部分归造币公司所有;2、依法判令申万公司配合将上述股份及相应分红部分同时过户登记至造币公司名下。
事实与理由:1992年8月4日,造币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造币厂)通过申万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出资35,000元认购了5,000股爱建法人股(以下简称系争股份)。由于当时政策原因,造币公司认购的法人股只能暂时统一登记在申万公司名下。后系争股份于199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证券代码600643。系争股份经过历年增发、送配等原因,已经由原来认购时的5,000股增加至目前的24,116股,并且造币公司尚有历年的部分股东分红未能领取。现因登记在申万公司名下的系争股份不能直接变更给造币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申万公司辩称:1、截至目前系争股份数量为24,116股,尚未分配的红利为2,184.50元,申万公司仅是系争股份的代持人,如果法院判决系争股份归造币公司所有,申万公司愿意协助办理过户;2、根据证券登记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过户需要法院判决,并非申万公司不同意过户,申万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造币公司补充,对申万公司主张的未分配红利没有异议;造币公司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代保管收据、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应领红利及配股转让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就申万公司代造币公司持有24,116股爱建集团股票及相应分红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造币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DXXXXXXXXX证券账户内的24,116股“爱建集团”股票(股票代码600643)的所有权人为上海造币有限公司;
二、确认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DXXXXXXXXX证券账户内的24,116股“爱建集团”股票(股票代码600643)对应红利2,184.50元归上海造币有限公司所有;
三、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股票、红利变更登记至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李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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