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薰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逸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薰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逸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原告上海逸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逸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周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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