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鸿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勋。
被告:张永勋,男,1971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郭秀梅,女,1976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鸿森物流有限公司、张永勋、郭秀梅、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鸿森物流有限公司、张永勋、郭秀梅、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鸿森物流有限公司、张永勋、郭秀梅、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宗琴
书记员:朱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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