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惠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庆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逸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庆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逸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3元,由上海逸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钱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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