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尚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健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顺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齐,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健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40.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20.41元,财产保全费3,940元,均由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顾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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