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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逸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逸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逸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逸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逸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陆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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