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明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逸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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