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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与栾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王剑秋,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栾杰,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栾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栾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080.15元。担保人王剑秋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栾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08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65.40元,由原告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张曦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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