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双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泳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泳博,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泳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2.50元(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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