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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泳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双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泳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泳博,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泳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2.50元(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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