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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晔、赖永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秦金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晔,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永定,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晔、赖永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尤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被告尤晔居住于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赖永定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货币方)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晔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被告尤晔的户籍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但据尤晔提交的由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第一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说明》载明,“尤晔自2016年7月至今居住于该小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被告赖永定的户籍地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而原告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其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经本院询问,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明确表示放弃在具有管辖权的三家法院中进行选择的权利,故本院依据被告尤晔之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尤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钱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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