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堃元智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岚。
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堃元智慧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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