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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权伟,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简易程序调解两个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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