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道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苗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萍,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妙,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字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道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道顺鞋业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仅确认原被告在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7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人民币750元;3、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12975.38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入职原告担任QC主管,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300元;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被告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职务,乙方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安排。同时,被告另签阅了《二线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规定“本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或两次旷工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做辞退开除处理,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内,原告按时向被告发放薪资待遇,并严格按照广州当地的规定,每年6-10月发放150元/月的高温补贴。2018年初,原告接到供应商关于订货会样品对外泄露,长沙店铺鞋款相同的投诉。经调查后发现,被告在2018年1月初公司夏季订货会上严重违反QC岗位的工作纪律,擅自使用手机对产品样板进行了拍照。被告配偶从事鞋城跟单业务,与被告同行,且其曾经和涉嫌抄袭原告鞋品的长沙店铺发生过业务交往,被告也自认在日常生活中有与其配偶讨论鞋城档口生意的好坏。被告的上述行为和其配偶的工作情况,使得原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出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避免利益冲突事件再次发生的目的,同时兼顾被告个人利益,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提出第一次调岗通知,将被告工作岗位调整为物流部仓库收发员;被告明确不同意该调岗安排,但未说明具体原因。原告充分考虑被告拒绝调岗的原因,遂于2018年3月13日发送第二次调岗通知,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被告曾经从事过、且完全有能力胜任的售后主管职位,工作地点不变,待遇也未做调整。但被告仍然拒绝该调岗安排,且拒绝至新岗位报到。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以被告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企业对自身经营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在被告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且配偶工作与被告自身工作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出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原告根据劳动合同中关于调岗的约定,在薪资待遇不调整的前提下,前后向被告提供两个工作岗位进行调岗,且第二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被告经验能力安全相符,调岗安排合法合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至新岗位提供劳动,原告依据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高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第一、被告高妙于2011年6月8日正式入职原告处,从事QC主管
工作,双方约定被告高妙的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对于被告高妙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告在其多份证据中也予以了明确确定。第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即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依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对此,原告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异议即对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明确而肯定的。劳仲委也据此予以了受理和裁决。第三、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记载,其提起诉讼是2018年6月28日或之后,而异议人于2018年6月27日已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道顺鞋业有限公司诉高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妙诉上海道顺鞋业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已经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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