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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邦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海绍仓储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道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志,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秀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亮。
  被告:上海海绍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挺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传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道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驰公司”)与被告上海邦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伦公司”)、上海海绍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绍公司”)、上海挺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挺浩公司”)、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道驰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邦伦公司支付道驰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829,284.50元(按照人民币1.5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其中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27日的占用面积按500平方米计算,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占用面积按450平方米计算,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海绍公司、挺浩公司、圳鑫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道驰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原产权人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源公司”)名下的本市宝山区铁山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幢房地产(以下简称“铁山路XXX号厂房”),并于2016年9月26日经核准登记为产权人。入驻厂房时,道驰公司发现厂房内仍有邦伦公司、海绍公司、挺浩公司及圳鑫公司等多个承租户未搬离。2017年3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出具《公告》,责令占有铁山路XXX号厂房的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应当于2017年3月25日前搬离,逾期不迁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经核实,2009年9月29日,神源公司将铁山路XXX号厂房出租给圳鑫公司。圳鑫公司承租后将部分厂房转租给挺浩公司,挺浩又将部分厂房转租给海绍公司。2017年3月1日,海绍公司将其承租的铁山路XXX号厂房中13幢房屋的部分面积(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租给邦伦公司。邦伦公司起初承租面积为500平方米,2017年6月28日起承租面积变更为450平方米。2019年3月31日,邦伦公司搬离系争房屋,后该房屋由道驰公司收回。道驰公司认为,圳鑫公司明知系争房屋已存在司法查封及抵押,仍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挺浩公司将房屋另行转租亦属恶意占有。圳鑫公司、挺浩公司、海绍公司及邦伦公司的共同行为导致了道驰公司的财产损失,故提出诉请如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公告【(2015)浦执字第2007号】,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幢房地产已经依法委托拍卖,2016年6月16日买受人道驰公司竞得上述房地产,该院责令占有上述拍卖财产的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于2017年3月25日前迁出,逾期不迁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道驰公司系通过法院司法拍卖方式取得铁山路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其所提出的与圳鑫公司、邦伦公司、海绍公司、挺浩公司之间的纠纷均是拍卖后房屋腾退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问题,不应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道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张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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