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兴,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孟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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