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华,董事长。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邑琳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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