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邑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杜俊。
委托代理人陈洛城,男。
被告上海代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娟。
委托代理人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邑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代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邑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俊及委托代理人陈洛城、被告上海代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亚娟及委托代理人肖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邑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温州国际真皮大世界系列活动合同》(以下简称《系列活动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办《温州国际真皮大世界》系列活动,活动举办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活动地点在浙江温州。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协议开始筹办上述活动,包括设计、制作、组织、推广等工作,并于2018年3月12日至16日在温州巨溪国际真皮大世界开始搭建工程。3月17日,原告承办的世界真皮大会瞿溪峰会暨2018国际真皮鞋材博览会举办,多家媒体对活动进行报道,3月18日原告开始撤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3月18日合同履行完毕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表示过任何异议。根据《系列活动合同》就支付方式的约定,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被告开具该合同总金额人民币90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款680,000元,尚未支付合同款225,000元。又根据《系列活动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未付金额5%的违约金”。因该违约金标准较高,原告酌情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7,5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迄今未能支付剩余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未付款2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7,5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代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未付合同款225,000元金额无异议,被告确实尚未支付。但被告认为原告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存在瑕疵,且原告未将活动完成报告提交被告,现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未结款项无力支付。另,被告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系列活动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举办“温州国际真皮大世界”系列活动;项目名称:“温州国际真皮大世界”系列活动;项目时间:2018年3月17日;项目地点:浙江温州;活动时间:2018年3月17日;搭建时间:2018年3月12日-3月16日;撤场时间:2018年3月17日-3月18日;合同总金额为905,000元;支付方式为乙方于2018年2月1日后开具本合同总金额即90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甲方需于2018年1月31日前签字或邮件确认所有最终的活动方案、设计物料及活动报价……;甲方或其委托方提供活动场所,具体活动执行由乙方与甲方的联系人直接沟通;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活动方案为甲方提供方案内的服务和需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5%的违约金等。
2018年3月17日原告承办的“温州国际真皮大世界”活动在浙江省温州市举办。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温州国际真皮大世界系列活动合同》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温州国际真皮大世界系列活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承接举办了活动,被告理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就被告提出原告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存在瑕疵,且原告未将活动完成报告提交被告之抗辩,然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并无原告需提交活动完成报告之相应约定,且被告亦未能举证原告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瑕疵,故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未结合同款225,000元之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被告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之抗辩,原告在起诉时已自行将违约金调整至67,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过合理范围,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代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邑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225,000元;
二、被告上海代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邑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67,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7.50元,减半收取计2,843.75元,由被告上海代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