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邓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人代表人:邓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人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施俊杰。
原告上海邓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琼公司)诉被告上海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到庭参加庭审。2019年4月26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人代表人邓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到庭参加庭审。之后,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资产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合同于2018年11月8日解除;2、判令知道公司归还邓琼公司支付的广告发布费228,000元;并从2018年11月8日解除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实和理由:
邓琼公司和知道公司2018年3月30日签定合作合同。知道公司承诺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地铁9号线泗泾地铁站3号口播放邓琼公司播音广告。自5月3日上线起,因播音清晰问题,邓琼公司一直积极友好与知道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协商沟通解决播音问题。因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18年7月申请终止合同要求退款。知道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解决,严重损坏邓琼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知道公司偿还228,000元并支付利息。
知道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诉请。
一、双方签订的《上海地铁便民信息服务发布合同》系合法。知道公司没有违约。
1、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知道公司已经告知邓琼公司地铁泗泾站本不在播音广告投放范围之内,因现场的录音播放的效果可能会受到环境影响。知道公司还主动将投放广告的价格进行了优惠。而邓琼公司当时知情并且表示能够接受。
2、广告投放后,知道公司每月亦派有巡视员到现场进行巡视及录音,收集来的录音质量效果尚可,并非邓琼公司所称的声音不清。
3、每个车站播音都是一个整体音频文件。由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号公司)整体输入系统自动播出。理论上不会存在个别时点漏播、停播广告这种问题,而有时的播音广告不完整或被切断,系属于车站运营的正常需要。故知道公司对于发布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
二、知道公司同意解除发布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全部发布费228,000元。知道公司与邓琼公司签订合同后,于2018年4月17日上报给第三人申请上刊。通号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开始在地铁泗泾站投放邓琼公司的播音广告,直至2018年11月30日停播。期间共计有7个月时间。虽知道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知道公司已实际投放邓琼公司播音广告7个月之久,并产生了与之相关的广告制作、投放等运营费用。知道公司并非违约方,不应当承担所有损失。
第三人未到庭,提供书面意见如下:
1、本公司与知道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方式。
根据本公司内部管理安排,上海地铁播音广告均归属由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地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广告公司)负责运营招商。地铁广告公司与知道公司自2014年起即建立合作关系。双方通过签署《上海轨道交通车站便民服务信息阵地合同》或《广告发布合同》,由地铁广告公司将上海地铁播音广告的发布权授予知道公司。发布权的主要授权范围为上海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2、播音广告发布流程。
上海地铁播音广告的发布流程为:知道公司于广告发布日之前两个星期将发布申请交付地铁广告公司。地铁广告公司确认后流转至地铁资产公司,由地铁资产公司统一录制播音音频文件后交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运营中心发至负责播放设备维护的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安排上刊播放。
3、关于泗泾站播放的“海伦多兰少儿英语”“想象乐创意早教”播音广告上刊和下刊时间
本公司营销客服部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知道公司关于9号线泗泾站“海伦多兰少儿英语”“想象乐创意早教”的播音上刊申请《2018年5月地铁播音发布通知单(知道广告)》,2018年11月5日收到上述播音下刊《2018年12月地铁广告下刊表(知道广告)》,并由部门经理予以签字确认。
本公司营销客服部于2018年4月17日对上述播音做出上刊确认流转。2018年11月16日对上述播音做出下刊确认流转,并由运营中心发至通号公司安排下刊。本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录制完毕9号线泗泾站“海伦多兰少儿英语”“想象乐创意早教”的播音音频文件及上刊内容,上报至运营中心审核,并由运营中心发送至通号公司安排上刊。
通号公司实际开始播放广告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最后停止播放广告的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4、关于泗泾站播音广告的播报音量问题
地铁资产公司于2018年7月底收到过知道公司关于该站播音效果不佳反馈的电话,地铁资产公司营销客服部协同知道公司现场进行了勘察,上下行站台均有相关广告播音播出,但声音效果略轻,地铁资产公司告知知道公司投放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1、根据《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规定,为避免扰民,播音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2、泗泾站为半开式侧式高架车站,环境开放,外界声音干扰较大;3、泗泾站的播音设备位置不佳;4、当时正值夏季,列车空调散热排气声音干扰,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高架车站之前本公司原则上不建议投放播音广告,本公司由此建议知道公司能妥善处理该业务。
5、关于广告播音间隔较久以及有时会停播的问题
车站播音是按照地铁列车运营到站开启屏蔽门后才进行播放的导向性有声服务。相关广告播音依托于运营设备和到站列车间隔由系统自动控制。由于运营信息和广告的播音都是通过同一播音设备播出,播放间隔中如果有对行列车驶入到站,播音会自动切断,然后进行对行的运营信息播放(上、下行系统不能同时播放),在早晚高峰时段部分车站运营会自动切换到手动状态操作,或者由于列车间隔缩短,上下行自动切换频率增加而引起播音不完整性。此外,如果车站涉及紧急广告、广播找人、运营警示都会暂时切断播音,这些都属于车站运营正常需要。同时,上刊播音录音(包括运营信息与广告信息)都是统一聘请专业播音员录制,每个车站播音都是一个整体音频文件,由通号公司整体输入系统自动播出。所以理论上不会存在个别时点漏播、停播广告这种问题。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知道公司系由申通资产公司授权,作为上海地铁播音广告的独家代理商。
2018年3月30日,知道公司(甲方)与邓琼公司(乙方)签订《地铁便民信息服务发布合同》。发布内容:海伦多兰少儿英语、想象乐创意早教;发布车站:9号线泗泾站;发布位置3号口;发布期限: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发布起始日:2018年5月1日;发布费:228,000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2018年4月15日之前向甲方先行支付的播报发布费228,000元;每日单价为播报发布费总价/发布期限总日历天数;5.1发布期内甲方应保持播音清晰……6.1因以下情形致使播音发布不能播出或播出效果受到影响,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按不能继续发布天数及合同价格退款给乙方:1.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其它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形;2.因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要求停止播放站台播音广告通知等情形;3.因轨道交通区域与设施进行建设、改造、维护及运营等需要……
2018年4月,邓琼公司向知道公司支付广告代理服务费228,000元。
2018年4月15日,知道公司向第三人申通资产公司发送《2018年5月地铁播音发布通知单(知道广告)》,其中9号线泗泾站,广告语“海伦多兰少儿英语、想象乐创意早教”,发布位置:3号口。
之后,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传媒策划事业部营销客服部盖章确认《2018年5月地铁播音发布通知单(知道广告)》。
2018年5月1日,邓琼公司向知道公司发送微信,称今天没有听到地铁播音广告;知道公司回复已经上刊;5月3日邓琼公司确认已经上线,但声音好小,能反映调大一点吗。知道公司回复场地是敞开的,所以声音特别小,这也是我们为什么之前没有开通的原因,怕声音质量不好,这次是特殊申请下来的,回去反馈,看看声音能不能调大。当天晚上,邓琼公司又提出播的时间与地铁到的时间间隔久,人都往下走了才开始播。知道公司回复间隔以运营为准,播音是跟在到站提示后播的,而且也不是每次都是同一时间段,有的时间还有工作人员人工语音播报、切换,一切以地铁运营为主……之后,邓琼公司一直要求调大声音,知道公司回复调得过大会被乘客投诉的,泗泾本身就是不开通的,也因为你们特殊申请,这声音质量已经不错了,不能跟封闭式站台比较……之后,双方就音量大小、声音清晰、间隔时间、漏播等问题通过微信沟通。知道公司将问题均反馈给地铁公司。
2018年7月3日,邓琼公司提出因广告不想投了,没有广告效应。知道公司同意上报到地铁公司。2018年8月31日,知道公司表示“地铁运营部去现场看过了,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本身这个站台构造也比较特殊,所以现在能做的就是一级一级上报等结果……”。
2018年11月7日,邓琼公司向知道公司快递发送《解除合同函》:……贵公司承诺于2018年5月1日在上海地铁9号线3号出入口发布我司播音广告,自5月3日上线起,因播音效果问题我司积极友好的与贵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协商沟通解决播音问题,目前四个月过去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我司多次申请退款未果,现提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合约,解除合同后,贵司应退还我司合同金额228,000元,望十个工作日内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金额……2018年11月8日,知道公司签收。
2018年11月15日,知道公司向第三人申通资产公司发送《2018年12月地铁播音广告下刊表(知道广告)》,下刊内容包括:9号线泗泾站,广告语“海伦多兰少儿英语、想象乐创意早教”,出入口3号。
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传媒策划事业部营销客服部在《2018年12月地铁播音广告下刊表(知道广告)》盖章确认。
另查明,知道公司投放的《2018年上海地铁站内播音刊例》上海轨道交通9号线车站播音广告发布价,泗泾、佘山、洞泾站无报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地铁便民信息服务发布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合同函》、快递面单、《2018年5月地铁播音发布通知单(知道广告)》《2018年12月地铁播音广告下刊表(知道广告)》、申通资产公司《授权书》、2018年上海地铁站内播音刊例等证据证明。
审理中,知道公司表示,愿意退还合同解除后的广告费,并自愿补偿邓琼公司二个月的广告费。
本院认为,《地铁便民信息服务发布合同》系双方协商后签订,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知道公司是否根本构成违约、邓琼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发布费。
本院认为,虽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系争播音广告投放后确实存在音量不大的问题,但根据申通资产公司实地勘察后的结论,造成音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为:1、根据《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规定,为避免扰民,播音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2、泗泾站为半开式侧式高架车站,环境开放,外界声音干扰较大;3、泗泾站的播音设备位置不佳;4、当时正值夏季,列车空调散热排气声音干扰。邓琼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第三人意见。
本院认为,轨交9号线泗泾站的开放式环境、播音设备的位置等播音条件,在系争合同签订前就已客观存在,邓琼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不可能没有进行过实地考察。且在知道公司投放的《2018年上海地铁站内播音刊例》中无轨交9号线泗泾站的播音广告报价,邓琼公司作为广告投放者,亦不可能不问清楚缘由。故本院有理由相信,邓琼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泗泾站播放效果可能会受环境影响,有一定预见。签订系争合同时,邓琼公司并未就音量必须达到什么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现邓琼公司认为播音广告音量小系知道公司违约所致,无合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播音间隔久、停播的问题。第三人明确相关广告播音依托于运营设备和到站列车间隔由系统自动控制。运营信息和广告的播音都是通过同一播音设备播出。播放间隔、播音不完整、以及切断播音,均属于车站运营正常需要。每个车站播音都是一个整体音频文件,由通号公司整体输入系统自动播出。所以理论上不会存在个别时点漏播、停播广告这种问题。本院认为,在邓琼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证明系知道公司违约行为所致的情况下,本院对邓琼公司主张知道公司违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知道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根本违约,邓琼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发送解除通知函,无合同和法律依据。邓琼公司要求确认合同于2018年11月8日解除并退还全部发布费,本院不予支持。知道公司在接到邓琼公司解除函后,向第三人申通资产公司发送《2018年12月地铁播音广告下刊表(知道广告)》,经第三人盖章确认后,系争广告播放至2018年11月30日。故《地铁便民信息服务发布合同》应当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知道公司应当退还邓琼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广告发布费为95,000元(19,000元*5个月)。逾期退还应当承担利息损失。
鉴于泗泾站的构造等客观原因造成广告声音略轻,知道公司自愿退还邓琼公司38,000元作为补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邓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知道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地铁便民信息服务发布合同》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
二、上海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邓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33,000元;
三、上海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邓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上海邓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上海知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088元,由上海邓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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