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广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振华,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溪,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亦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均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7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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