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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广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振华,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溪,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亦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均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那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7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坤聚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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