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邦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浩。
被告上海普陀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范小虎。
委托代理人冯骏,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邦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陀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陈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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