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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明科兴创业投资中心与上海盈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苗乃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邦明科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盈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苗乃庄,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8)沪贸仲字第07550号函,申请人上海邦明科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盈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苗乃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盈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苗乃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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