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邦迈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迈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邦迈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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