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必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迎春路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金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初,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金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