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必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春路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金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91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4,0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78.24元。现申请人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撤回起诉,(201)沪0115民初49112号案已经以撤诉方式结案。申请人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4,058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