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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必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春路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金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91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4,0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78.24元。现申请人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撤回起诉,(201)沪0115民初49112号案已经以撤诉方式结案。申请人上海邮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奥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4,058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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