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郁某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英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保。
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根龙,总经理。
被告:上海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郁某花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郁某花木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郁某花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郁某花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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