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游美营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XXX号院6号楼7层3单元230807。
法定代表人:李璟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薇,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都市菜园新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广和。
解除保全申请人游美营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都市菜园新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沪0120民初22095号民事裁定,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都市菜园新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游美营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游美营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都市菜园新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