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丽,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24幢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都泽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余荣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生,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在二审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都泽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5,64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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