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妮之旅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秀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桑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威妮之旅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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