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红,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3日,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另案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倪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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